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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发布和新闻宣传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07-01-2005 12:00:00     浏览

新闻发布和新闻宣传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我校新闻发布和新闻宣传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营造学校发展的良好舆论环境,树立负责任的学校形象,根据北京市委市政府下发的《关于在各部委办局、各区县设立新闻发言人规范新闻发布制度的意见》、《北京市关于改进和加强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实施办法》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指导思想

第二条 我校的新闻发布和新闻宣传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中央、北京市关于宣传工作的方针政策为指导,以弘扬主旋律、坚持正确舆论导向为根本出发点,以规范信息发布、强化对外宣传为重点,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通过设立新闻发言人、建立新闻发布和新闻宣传等制度,完善多种形式、归口管理、分级组织实施的工作体系,确保我校新闻发布主动、准确、及时、权威,在学校的发展建设中,发挥引导舆论、趋利避害的作用。

第三章 新闻发言人制度

第三条 遵循新闻规律,适应形势要求,学校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新闻发言人由党委常委会按照有关条件和要求讨论确定。新闻发言人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受学校委托并代表学校对外发布重要新闻。

第四条 新闻发言人负责审查我校对外发布的重要新闻内容,确定宣传报道口径,指导、组织学校的重要新闻发布活动,向媒体通报可公开传播的信息,审阅和送审重要新闻稿件,安排、接受记者采访。

第五条 为确保新闻发言人工作的及时性、准确性和权威性,新闻发言人要与校领导保持经常性的沟通,及时掌握对外口径,并可列席校长办公会,了解学校的工作动态以及重大事件、突发事件等的详细情况。

六条 校办、党委宣传部各指定一名工作人员协助新闻发言人工作,收集整理有关信息,联系上级相关部门及新闻单位。学校各部门、各单位,有义务配合新闻发言人的工作,及时、如实提供本部门、本单位的新闻信息。

第四章 新闻发布和新闻宣传的形式

第七条 我校的新闻发布及新闻宣传视不同情况分别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举行记者招待会(新闻通气会、记者见面会、情况介绍会等)、邀请记者来校采访或向新闻媒体直接推介新闻稿、利用校内媒体发布新闻信息等四种形式。

(一)召开新闻发布会 对涉及我校改革发展的重大事项,引起社会关注的重大信息,以及适宜进行对外新闻发布的重要事件和工作,以华北电力大学名义举行新闻发布会予以发布。

(二)举行记者招待会 对我校或校内各单位召开的重要会议、举行的重要活动以及人才培养等重要事项,以华北电力大学名义举行记者招待会(含新闻通气会、记者见面会、情况介绍会等)予以发布。

(三)邀请记者来校采访或向新闻媒体直接推介新闻稿 对其他需要对外发布但又不必举行新闻发布会或记者招待会的事项,可通过邀请记者来校采访或以华北电力大学名义向新闻媒体直接推介新闻稿的方式予以发布。

(四)利用校内媒体发布新闻信息 对其他需要在全校范围报道的新闻信息以及校内各单位的工作经验、工作动态等,可通过学校新闻网、《华北电力大学报》和华电电视台等学校主办的媒体予以发布,也可以在校园网内网的部门主页上发布。

第五章 新闻发布和新闻宣传的管理实施

第八条 党委宣传部是学校新闻发布及新闻宣传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实施以学校名义进行的各种形式的对外新闻发布及新闻宣传工作,归口管理和指导校内各单位组织实施的对外新闻发布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进行新闻发布。

第九条 各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新闻发布和新闻宣传的责任人,统筹管理本单位新闻发布和新闻宣传的各项事宜。各单位还要确定一位具体从事新闻宣传工作的信息员或通讯员,负责向党委宣传部提供新闻信息或直接向学校主办的媒体提供新闻稿件。

第十条 以华北电力大学名义举办的新闻发布会由党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实施。根据所发布新闻的内容性质,校内有关单位负责人受新闻发言人邀请或委托可在新闻发布会上协助或直接发布相关新闻信息。

第十一条 学校各单位对于日常业务工作中不涉及全校性的方针政策与工作部署、不涉及校内突发事件、不涉及境外媒体参加的新闻发布和新闻宣传,在履行相应申报审批等手续后,可自行组织实施。

第六章 新闻发布的申报审批和保密要求

第十二条 新闻发布形式的申报与审批

(一)除学校主管领导责成党委宣传部组织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外,党委宣传部可根据对外宣传工作的需要,提出组织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建议,报请学校主管领导审批。

(二)学校各单位需要举办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一般应提前一周向党委宣传部提出书面申请,经党委宣传部审核后报请学校主管领导审批。

(三)学校各单位邀请记者来本单位采访,应报经本单位主管校领导审批,并在党委宣传部备案。学校各单位在校外媒体发布新闻信息,其稿件应经党委宣传部审定。

第十三条 新闻发布内容的准备与审定

(一)新闻发布会及其他形式的对外新闻发布,其背景资料由提请召开新闻发布会的单位或与发布信息直接相关的单位负责准备,经党委宣传部审核后报新闻发言人和学校主管领导审定。新闻通稿由党委宣传部向新闻媒体推介。

(二)校内突发事件或其他重大事故的对外新闻发布,其信息资料由事件或事故的相关单位负责准备,经新闻发言人和学校主管领导审核并确定口径后报党委常委会审定。

第十四条 涉及境外媒体参加的对外新闻发布,由党委宣传部会同国际合作处审核后报请学校主管领导审批。

第十五条 对外新闻发布除严格遵守学校报审规定外,还要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的相关保密法规及制度,防止泄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