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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四审消化万余群众意见

发布时间:10-27-2005 12:00:00     浏览

  新闻回放:7月10日8月20日,物权法草案向社会全文公布征求意见,共收到11543件群众意见;26个省区市和15个较大市的人大常委会、47个中央有关部门、16个大公司、22个法学教学研究机构和法学专家也提出不少意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3个座谈会,听取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常委会委员、省区市人大常委会、中央有关部门和法学专家的意见。9月26日,吴邦国委员长主持座谈会,听取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这个物权法草案同三审稿相比,吸收了大量社会公众意见。”10月24日,参加物权法草案审议的郑功成委员说。

  10月22日,物权法草案第四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在这份草案中,群众提出的许多意见都得以吸纳,一些引起广泛争议的问题有了明确说法。

  征收征用给予“合理补偿”

  两者分别作出规定,拆迁包括在征收中

  草案曾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没有国家规定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拆迁、征收私人的不动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没有国家规定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并保证被拆迁人、被征收人得到妥善安置。”

  对上述规定的主要意见有:征收和征用的适用条件、程序和补偿都不一样,应分别规定;公共利益的含义应予明确,以防止滥用征收的权力;“合理补偿”的标准难以掌握,应进一步作出明确规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征收、征用分别作出规定,将拆迁包括在征收中。关于“公共利益”的界定问题,拟进一步研究。

  住宅建设用地期满自动续期

  使用费标准授权国务院规定

  草案曾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间届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在期间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因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土地的外,出让人应当同意。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出让金;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家规定确定。”对此,主要的意见有:现行的住宅用地使用权期限太短,有的建议延长为100年或者150年;取消使用年限的规定;住户买房时已经支付了土地出让金,续期后不应再交费;还有的认为,续期的应交少量的土地使用费。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的问题,宜区分住宅用地和非住宅用地,要着眼于保障老百姓安居乐业。据此,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在期间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出让人应当同意。”“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根据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收回该土地的,应当参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支付土地使用费。续期的期限、土地使用费支付的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物业服务用房归业主

  “会所”归属不再做规定

  草案曾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道路以及物业管理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市政建设的除外。”“会所、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建设单位等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外,属于业主共有。”有人提出,绿地、道路、物业管理用房的归属有所不同,合在一起规定不够清楚,建议分别规定。有人认为,在现实生活中,“会所”归业主共有的情形很少,归业主共有也很难经营。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认真研究大家意见,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归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物业管理用房,属于业主共有。”“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属于业主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