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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修改物业管理条例 物业定位于服务

发布时间:09-01-2007 12:00:00     浏览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01日01:33 新京报

  本报讯 (记者 杨华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如果作出侵犯业主合法权益的决定,业主有权向法院起诉。昨日,中国政府网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下称《决定》),该决定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业主可申请撤销侵权决定

  根据物权法,国务院对物业管理条例进行了多处修改,修改内容主要涉及到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由于规定了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为防止这种行为可能侵害到业主的权益,《决定》赋予了被侵害权益业主获得司法救济的权力,《决定》对此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如果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决定》还扩大了指导业主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业委会的范围,规定“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现行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指导机构只有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物管企业改为“服务企业”

  对于业主大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和“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这两项事项的决定程序,《决定》规定了更加严格的程序,上述两项决定“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

  此外,根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决定》还将“物业管理企业”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将“业主公约”修改为“管理规约”,将“业主临时公约”修改为“临时管理规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