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大学校长身份定位的思考
发布时间:11-03-2005 12:00:00 浏览 次
中国大陆目前将大学校长们的身份定位于学者兼管理者。这种定位形成于精英教育历史阶段,适应于计划经济体制需要。进入大众化教育阶段后,大学中陡然倍增的行政管理事务,迫使校长们将包括自己的休息时间在内全部时间都用在学校的公务上,根本无暇再做自己本专业的课题研究,或亲自给自己的研究生授业。新时期大学校长是否需要重新定位,成为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校长一边治校一边治学,很难避免以下两种情况出现。其一是疏于管理,不利学校事业的发展。其二是难于平衡,不利校内部团结的保持。校长在进行校内事务决策时往往会不由自主地向自己项目或教学所在的院系倾斜。 高等院校教育事业经费来源的多样性所带来的学校内部分配制度的调整,使得计划经济条件下平均分配方式不复存在,客观上要求校长们必须对自己有形的个人收入予以充分地关注。校长们如果不做课题研究或不带研究生,其有形的个人收入将可能少于校内学者们在学校获得的收入。这些在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如果不通过对校长身份的重新定位并进行相应的制度性调整是难以解决的。 美英等国及中国香港地区将大学校长们的身份明确地定位于职业管理者,并且通过分配制度、遴选制度、退出制度等各种制度予以保障。将现代大学校长的身份定位于职业管理者而不是学者兼管理者,是因为今天的现代大学作为社会化大生产的核心动力,已经发展成为属员众多、分工精细、结构复杂、规模庞大的社会组织系统。校长作为学校的最高行政长官必须全身心全时段地投入到学校的管理工作中去。 有鉴于此,笔者建议,在中国大学主要是属于公立大学的国情下,应该在《高等教育法》修改之前,通过遴选制度、分配制度、评估制度、退出制度的建立、修改和完善,明确界定大学校长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大学校长职业管理者的身份定位的早日实现。 笔者认为,在新的遴选制度中应该明确规定:聘任大学校长的目的是选择学校的管理者,是否具有学者的身份或背景,不作为竞聘大学校长的必备条件;具有管理经验的公司、企业的行政管理人员可以同等资历参加校长的竞聘。在新的分配制度中应该明确规定:大学校长等学校高级管理者有形的个人收入,在排除校内学者可能通过技术成果转移、版税所得等知识产权性的收入的前提下,在学校内部必须是最高的。在新的评估制度中应该明确规定:评估的目的是考核大学校长管理学校的业绩,校长个人的项目经费额度、专业研究成果、教学工作时数,不纳入校长业绩评估的范围。在退出制度中应该明确规定:校长任职期满,未能续聘必须退出校长岗位,如果确实属于需要,可以考虑给予对学校事业作出巨大贡献的,退出校长岗位还留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原校长以荣誉头衔,为其保留适当的物质待遇等。 以上制度的建立、修改和完善并颁布实施,足以促使大学校长们不再只钟情于自己的学者身份,不再为个人的教学科研思虑,以职业管理者的身份全身心,全时段地管理学校的事务。校长们要实现自己的任职目标、要对学校的管理予以创新、要推动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就必须在研究其他校长治校经验的同时,把自己对学校管理的心得体会,去粗取精、去伪存真、提炼升华。这同样也是在研究学问,是在研究校长的治校学问。唯其如此,才能把学校的工作做得更好。 (中国教育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