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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和社会条件比技术本身更重要

发布时间:10-14-2005 12:00:00     浏览

自17世纪40—50年代算起,英国花了一个多世纪时间消化了由资产阶级革命所引起的经济、社会和政治变革,开始工业化;接着又花了大约一百年时间,在1850年前后初步实现了工业化,成为世界上第一个进入现代社会的国家;随后,再经过1870—1914年间的四、五十年的发展,完全实现了现代意义上的工业化。在英国工业化过程中的经济与政治两大领域里,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相交锋时,个人利益往往占上风。英国人的价值观和社会制度决定了他们对经济发展采取了比较放任的态度。在英国资本家中流行的看法是:国家的繁荣依赖于企业家的个人热忱,而非仰仗国家的发展政策。19世纪40年代,议会通过了一项几乎没有任何限制的自由贸易政策,这种自由贸易政策一直奉行到1931年。但这也不是绝对的。英国出于自身的利益需要,也不时实行限制自由贸易,控制进出口,禁止机器和人才外流等政策措施。所有这一切总的看来,似乎是适应当时的英国国情的。在本文所研究的这一历史时期中,英国经济政策演化的趋势是很清晰的,人们把政策与政府并不看作一回事:政策倾向于为市场体系承担更多的责任,而政府是朝向退出经济的方向发展的,但是政策每个方面的变化都含有强烈的实用主义因素。而德国的经济学家们对亚当・斯密所宣扬的对个人财富的无限追求最终将为大众利益服务的论调持怀疑态度。他们不相信无序的决定会自动生成优良的经济秩序。德国人认为必须建立“人为秩序”。这种认识对德国资本主义后来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深刻影响。

对于英国的具体经济制度与政策而言,首先应该提及的是金融改革。1694年成立的、后来成为国家银行的英格兰银行,起先是一家由伦敦金融巨头合建的私人银行,它负责向政府贷款,帮助买卖政府债券。整个英国金融机构和信用体系发展较早。17世纪90年代起,个人和工商业者与团体就可以通过伦敦证券交易所买卖股票和债券。其他金融改革包括抵押、期票以及汇票。英国所建立的充满生机活力、行之有效的公私信用体系使之成为18世纪欧洲金融最发达的国家,为工业革命提供了相当部分的资本。

英国早期就形成统一的国内市场,对英国工业化影响巨大。从18世纪60年代起,开挖运河网,兴建收费道路,1830年第一条铁路正式通车后英国进入了现代运输时代,取消了各地之间的关税,没有国内关税壁垒和封建税收使英国创造出了欧洲最大的同质市场,促进了工业的发展。

劳动力供应问题和工厂制度对英国工业化也起了不小作用。机器和新技术本身并不构成工业革命,它们意味着劳动生产率的提高,意味着生产要素的相对重要性从劳动力向资本的转移。这个工业革命过程,既是指生产的转变,也是指组织的转变。在这里,劳动力供应与工厂制度在整个经济变动模式中据有重要地位。长期以来,一些历史学家认为,英国的圈地运动彻底消除了佃农和小农,并将他们赶进了工厂。后来的某些经验研究质疑了这种假说。有资料表明,与圈地运动相联系的农业革命增加了对农场劳动力的需求,圈地运动最严重的地区实际上居民人口增加幅度最大。从1750年到1830年,英国的农业县居民人数翻了一番。这种质疑是否有理还有待讨论。但是无论如何,史料可以证明,在18世纪,英国劳动力的成本是比较高的,并且不断上涨。这对创新和技术进步是个刺激因素。

18世纪中期以后,英国劳动力供应有了大幅度的增长。这些劳动力首先来自因人口的迅速增长而在农村地区产生的剩余劳动力,他们中的大部分人进入了新兴城市;其次是苏格兰与爱尔兰向英格兰输送了剩余人口;最后是被纺织机械化排挤出来的手工纺织工人,他们其实并不愿意进入工厂做工,但是最后还是去了。总之,劳动力稀缺曾鼓励18世纪上半叶英国的资本深化,即资本集约化经营;而更为充裕的劳动力供应则促进了随后的几十年中的资本泛化,即扩大投资范围以吸纳更多的劳动力。与工厂工人和工厂本身日益增加相联系,人们既不宜把工厂制度描绘成含有灾难性的大潮流,也不宜将其视为对传统秩序的微不足道的轻微侵蚀。工厂较之其他组织形式的制造业促进了更高的投资率,因而导致了更高的经济增长率。这部分是由于资本密集的结果:依靠机器为生的人,较之依靠廉价的农村破屋劳动力为生的分包制商人,更可能对机械改良感兴趣。总的说来,工厂筑起了一座通向发明与创新的桥梁。而这种现代意义上的工厂制度首先盛行在英国。

英国和德国的“社会问题”都是在19世纪80—90年代“才被发现”的,当时它们的工业化正进入即将最终完成的关键时期,社会矛盾日益激化,尤其是工人阶级出现了“不稳定状态”。在英国,保守党人、自由党人以及新兴的工党都日益清楚地认识到,该是告别仅向穷人提供最低限度的“济贫”之类施舍的时代了,政府必须在某种程度上全面承担起整个社会福利的责任。

这可从英国社会立法的进程中看出来:1813—1814年,废除了劳动法,政府由此放弃了由它决定工资的传统做法;1833年,工厂法规定建立检查员制度,制定了有关通风、温度和工作时间等规则;1847年,立法规定了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0小时,对妇女儿童实行了保护性限制;1867年,熟练技工开始拥有公民权,并利用此权力通过了《雇主和雇工法》,使二者在公民活动中拥有同样的地位;1884年,2/3成年男子拥有了选举权;1905年,《失业工人法》授权地方当局采取创造就业机会的措施;1909年,《劳工流动法》开始寻找改善劳动市场的方法;1911年,《国家保险法》为失业工人提供救济金;1912年,对煤矿工人实行最低工资制度等等,这些立法对英国后来的社会发展与稳定也起着重要作用。

英国和德国的工业化还都是在国内政治中地主贵族唱主角(至少是其势力极为强大)的情况下实现的。在英国,直至1873年,这些大家族与富有豪绅还占着英国土地的79%。英国人在经济、政治、社会上的平等地位并未随着第一次工业革命的到来而到来。但这并未严重影响工业化进程。原因首先是,英国政治毕竟在徐徐进步。改革是渐进的。1832年第一个改革法颁布实施后,工业家开始有效地直接参与政治,从此,资产阶级势力影响日益增长,地主贵族则逐渐式微。其他公民权力也在增加。1831年,在英国1400万人口中,只有50万人有选举权;1867年,通过改革之后,有选举权的人数增加到220万;1884年,进一步拓宽选举权范围,人数增至500万;1918年,按照人民代表法,所有年龄超过21岁的男子和年龄超过30岁的妇女都获得了选举权,使选民增加了3倍,人数达到2000万。其次,在土地所有制结构方面,英国经过圈地和解除租约运动解决了土地支离破碎、公共牧场和掠夺性耕作等问题,在此基础上出现的企业主是租地资本家,而原先的耕种者已被解除租约,重新聚集为工资劳动者。英国的这种大农场,与德国东部大规模农业中的企业家就是“领主”、耕种者就是“农奴”相比,对工业化相对有利;更胜于法国的小农经济和南欧的分成制佃户。此外,在英国的农场主和德国的容克大地主中颇有一些人也对经营工商业感兴趣。

德国的制度条件和社会政策,是促成德国成为欧洲第二次工业革命主导国家的重要因素:

在经济指导思想方面,在自1815年开始的一个世纪中,德国经济和社会政策的调节力度逐渐增强,调节范围逐渐扩大,而且具有高度连续性。在德国,政府很少按照“自由放任”的意义让经济完全自行运行;同样,政府也很少人为地故意操纵。德国政策从未试图去影响总体经济结构、增长和就业,因为这类经济思想本身,直到20世纪20年代才慢慢地出现在经济理论之中。在技术领域也是如此。德国的技术成就主要是企业家们和社会人才自己所创造的业绩。

在市场问题上,德国工业在致力于开拓国外市场的同时,首先在统一的国内市场竞争中获得了胜利。关税同盟成立于1834年1月,由18个德意志邦国组成,人口2300万,一直维持到1865年。关税同盟和铁路建设同时发生在19世纪30年代到60年代,不应低估它们对德国工业化发展的重要性,主要是从市场需求的角度刺激了技术进步。

德国的工业政策有一个变化的过程。在工业化初期,德国采取多种手段促进手工业和工业发展,虽然工业是自发扩张的,这些工业促进政策还是有作用的,具体做法包括:慷慨地对制造业许可证的申请予以批准;帮助制造业主体获取技术、管理知识和进口机器设备,为此有人雇佣当地间谍、出国进行技术考察、派遣专业人员出国学习、举办展览会、走私、传播信息资料、建立专业性和实际操作性都很强的机构(例如官方的普鲁士技术委员会和私人的工业促进会)等等。1870年以后,德国在新兴制造业领域具有明显优势。尽管英国人曾指责德国人卖“假冒”英国产品,抱怨德国人“盗窃英国的贸易秘密”,但德国的技术成就主要立足于自己的创造发明是无可否认的。从19世纪80—90年代开始,德国政府的首要任务不再是促进工业自身,而是减少工业发展所带来的社会负面效应。

德国实现工业化所依靠的一个决定因素是其深厚的工艺技术传统。它不仅使新技术的传播变得更为迅速,而且使生产和经营管理变得非常容易。熟练工人颇以自己的精湛技术为荣,这些人被公认为是劳动者中的精华。与此相联系的另一个决定因素是完善的教育体制。这个体制提供了从小学到职业学校、从工艺学校到大学的求学机会。在工艺学院里,应用研究与理论教育被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德国人实践了俾斯麦的名言:“有学校的国家才有未来”。教育培训得到了国家财政的有力支持:早在1820—1866年间,政府财政支出中就有4—5%用于文教事业;1881年增至17.7%,1913年达19.1%。

在经济结构方面,德国相当长时期内容忍国内“二元经济”存在,即德国经济呈现出先进部门与落后部门的鲜明对比。1891—1896年,德国仍有39%的人口依靠农业为生(也有史料说,直至19世纪末德国农业人口仍超过工业人口),他们的人均收入大约相当于从事工商活动人口平均收入的1/2。

最后,德国较早开始重视社会问题。1871年4月16日的德意志宪法第4条,明确规定了帝国立法负有制定社会经济政策的主要责任。从那时起,就有了德国社会经济政策,并由各邦国政策加以补充。与此相联系,公共财政支出在GDP中所占份额从1881的10.4%上升到了1913年的15.4%;其中用于“社会”的开支占公共财政支出的比重从7.7%提高到了15.9%。1891年普鲁士的收入所得税法规定,高收入者按4%的税率纳税。即使如此低的税率,富人们还是千方百计地偷税漏税。显然,通过这种税收制度难以达到社会公平,社会问题除了通过政府财政之外,还需要有其他系统支撑,例如社会保险。德国较早开始社会保险立法,但开始时它并不是出于对人的“社会关爱”,而是出于统治者的内心恐惧——反对迅速发展的工人阶级运动。最早建立的三个保险分支机构是:健康保险(1883年)、事故保险(1884年)以及伤残和养老保险。德国的社会保险事业,后几经发展,总的说来对德国社会经济的长期发展与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

(学习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