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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电力大学校内资料性出版物审批表

发布时间:04-20-2005 12:00:00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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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电力大学校内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丰富师生员工校园文化生活、优化育人环境、维护正常校园秩序,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业管理的通知》、新闻出版总署《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和教育部《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我校师生和在我校管理范围内的资料性出版物编辑、印刷、发行等活动,均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校内资料性出版物,是指在本校内部用于指导工作、交流信息的非买性成册、折页或散页印刷品(即校内报刊),不包括机关公文性的简报等信息资料。

第三条:校内资料性出版物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要积极宣传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和集体主义的主旋律,热情歌颂人民群众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中的精神风貌,热情反映师生员工的主流生活和精神追求,传播和积累一切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有益于精神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丰富和提高人民的精神生活。

第四条:校内资料性出版物实行主办单位(备案单位)负责制。校内资料性出版物不得刊载下列内容: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有损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煽动民族分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泄漏国家机密的;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危害社会公德和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侮辱或诽谤他人的;有损稳定局面的;格调低下的;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五条:校内资料性出版物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学校主管部门的管理,不得进行超出其办刊宗旨的活动。

第六条:校内资料性出版物实行审批登记制度。校党委宣传部为校内资料性出版物的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批准校内资料性出版物的创刊、停刊和变更;核发校内资料性出版物号;指导校内资料性出版物主办单位(备案单位)的办刊工作。校内资料性出版物经校党委宣传部审批登记或备案,并核发校内资料性出版物号后方可印刷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