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电力大学新闻发布工作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01-13-2015 12:00:00 浏览 次
关于印发《华北电力大学新闻发布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新闻发布工作,积极构建现代大学制度,学校研究制定了《华北电力大学新闻发布工作管理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4年12月30日 华北电力大学新闻发布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新闻发布工作,及时准确地宣传学校改革发展的成就,促进学校新闻发言人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为学校发展稳定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华北电力大学新闻发布工作是指以华北电力大学名义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宣传的活动。 第二章 指导思想 第三条 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宣传思想工作的方针政策,遵循新闻宣传规律,以弘扬主旋律、坚持正确舆论导向为根本出发点,在学校党政统一领导下,通过设立新闻发言人、建立新闻发布制度,完善多种形式、归口管理、分级组织实施的工作体系,确保学校新闻发布主动、准确、及时、权威,创造良好舆论环境,服务于学校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大局,服务于基层和师生员工。 第三章 新闻发布的主要形式 第四条 党委宣传部是学校新闻发布的归口管理部门,其职责为指导、组织、协调对内和对外新闻发布工作。其他单位和部门,未经允许不得擅自进行新闻发布和接受媒体采访。 第五条 学校对外新闻发布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新闻通气会、记者见面会、情况介绍会)、邀请记者来校采访或向新闻媒体提供新闻通稿,利用校内媒体发布新闻信息等形式。根据不同的情况和要求,采取不同的新闻发布形式。 (一)新闻发布会:对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的重大事项,引起社会关注的重大信息,以及适宜进行对外新闻发布的重要事件和工作,以华北电力大学名义举行新闻发布会予以发布。 (二)记者招待会(含新闻通气会、记者见面会、情况介绍会等):对学校召开的重要会议,教学、科研、学科建设、服务社会等重大成果,重大管理举措,举行的重要活动,招生、就业等人才培养方面的重要事项,以华北电力大学名义举行记者招待会予以发布。 (三)邀请记者来校采访或直接向媒体推介新闻通稿:对于不需要举行新闻发布会或记者招待会的其他需要对外发布的事项,视情况可采取邀请记者来校采访或以华北电力大学名义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通稿。 (四)利用校内媒体发布新闻信息:学校需要在全校范围内宣传的新闻信息及各单位教学、科研、管理、会议、活动等新闻信息,可通过学校新闻网、校报和华电视频等学校主办的媒体予以发布,也可以在校园网内网的单位主页上发布。 第四章 新闻发言人制度 第六条 为做好学校重大事件和重要信息的新闻发布工作,保证新闻信息发布的准确性和权威性,学校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 第七条 新闻发言人制度是特定的新闻发布制度,指以学校名义发布新闻、发表声明、阐述观点立场、应询新闻媒体的有关制度。 第八条 学校新闻发言人由党委宣传部部长兼任。若工作需要,也可由其他人员担任。保定校区的新闻发言人相关工作由党委宣传部主持校区工作的副部长负责。新闻发言人经学校授权开展工作。 第九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含保定校区)分别明确一名负责人作为本单位、本部门的新闻发言人,并和学校新闻发言人组成工作组,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党委宣传部。在需要新闻发言人发布有关信息时,由工作组确定是学校新闻发言人还是单位、部门新闻发言人发布有关信息和回答媒体记者提问。 第十条 学校新闻发言人负责建立新闻预警和舆情监控应对机制;负责学校重要新闻对外发布;参与研究制定新闻发布计划;参与审定新闻发布内容;参与拟定宣传口径;指导组织新闻发布活动;经学校授权发表声明、阐述观点。 第十一条 新闻发言人新闻发布内容: (一)学校制定的需要广泛宣传的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 (二)学校取得的重大成就以及有影响的阶段性成果。 (三)涉及全局的重大问题和公众普遍关心并需要正面回答的热点问题。 (四)在学校发生或与学校相关的重大事项、突发性重大事件的事实情况和处置措施。 (五)对新闻媒体涉及学校报道的回应。 (六)以学校名义举办或以学校名义举办由相关单位、部门承办的重要活动。 (七)其他应予公开发布的事项。 第十二条 新闻发言人新闻发布程序: (一)常规新闻发布,由党委宣传部根据新闻宣传工作计划或实际工作需要提出发布建议,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后,组织适当形式的新闻发布活动,提请学校新闻发言人发布或由新闻发言人邀请的学校相关单位、部门新闻发言人发布。 (二)关于重大活动、重大主题、突发性事件的新闻发布,由新闻发言人工作组办公室召集有关单位、部门负责人商议,拟定新闻发布口径、内容、形式,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后,由党委宣传部组织实施新闻发布活动,由学校新闻发言人或相关单位、部门新闻发言人具体发布。 (三)学校各单位、部门需以学校名义进行新闻发布时,应向党委宣传部提出申请,并提交发布主题、发布形式、新闻稿件,经审核后报相关主管校领导,提请学校新闻发言人发布或由相关单位、部门新闻发言人发布。 (四)关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涉及社会敏感问题的内容,须经学校上级主管部门,北京市、河北省有关部门,中央有关部委审核,经教育部新闻发言人审定;境外媒体涉及学校、教育、社会敏感问题的采访报道活动由党委宣传部会同国际合作处审核,报北京市、河北省相关单位备案。 第五章 新闻发布会的组织管理与实施 第十三条 对于适宜对校外发布并需要正式、大范围对外传播的重要信息,经学校主管领导审批,由党委宣传部指导组织实施,可以“华北电力大学”名义举办新闻发布会。 第十四条 新闻发布会的申报与审批: (一)党委宣传部根据新闻发布计划或对外新闻宣传的实际需要可提出组织新闻发布会的建议,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 (二)学校各单位、部门需举办新闻发布会,须提前一周向党委宣传部提出书面申请,经党委宣传部审核,报相关主管校领导审定。 第十五条 新闻发布会的组织实施: (一)新闻发布会由党委宣传部指导,由直接发起单位、部门具体实施,学校各相关单位、部门应予支持和配合。 (二)新闻发布会一般由学校新闻发言人主持并发布新闻,根据所发布新闻的实际需要,可由相关单位、部门新闻发言人发布。 (三)新闻发布会的新闻资料由提请召开新闻发布会的单位、部门或与发布信息直接相关的单位、部门负责准备,并报党委宣传部审核,特高规格或特大规模的活动、关系学校方针政策的重大信息、关系全局的重大信息、校内重大突发性事件的新闻资料须报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议。 (四)新闻发布资料按程序审定后方可向媒体发布。 (五)新闻发布会到会媒体由党委宣传部审定并发出邀请,根据实际需要可交由相关单位、部门发出邀请。 (六)在新闻发布会召开后,直接发起单位、部门应及时做好有关新闻报道的反馈、收集和总结工作,并将新闻发布资料及相关资料报党委宣传部备案。 第十六条 记者招待会按新闻发布会程序组织,适用于传播范围较大、主题较宽泛的新闻发布活动。 第六章 校内突发事件新闻发布管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指校内突发事件,是在学校行政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或与学校人员相关的下列事件: (一)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重大事件。 (二)影响社会秩序的重大事件。 (三)影响学校整体形象、引起社会普遍关注的事件。 第十八条 校内突发事件新闻发布的原则是:以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为指导,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以维护广大师生员工的切身利益和学校良好形象为关键,为妥善处置突发事件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第十九条 校内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严格实行统一管理,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由党委宣传部组织协调,各相关单位、部门配合实施。 第二十条 校内突发事件新闻发布程序: (一)校内突发性事件发生后,相关单位、部门应在第一时间通报党委宣传部。党委宣传部会同新闻发言人工作组及相关责任单位、部门负责人商议,统一新闻发布口径、内容、形式。 (二)新闻发布内容须经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或学校主管领导审批后,由相关单位、部门新闻发言人统一对外发布,根据需要可由党委宣传部通过适当的新闻发布形式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未经学校授权,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发布相关信息。 (三)各相关单位、部门应及时向党委宣传部提供突发事件的发生和处置进展情况,及时关注社会媒体对突发事件的后续报道,并整理成材料提交党委宣传部。 第二十一条 校外新闻媒体要求对校内突发事件进行采访,由党委宣传部统一受理、协调,由责任单位、部门新闻发言人代表学校接受采访;第一时间接受媒体征询的单位、部门工作人员不得直接表示拒绝采访,应按工作程序指引媒体与党委宣传部取得联系。 第二十二条 对于校内突发性事件的发生现场,学校保卫部门须及时疏导、劝退人群、媒体,如根据情况需设置警戒区,经党委宣传部要求可在警戒区外设立采访区。 第二十三条 对于有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不宜由学校对外发布信息的突发性事件,应报学校上级主管部门审定。 第七章 其他形式的新闻发布 第二十四条 涉及学校的重大举措、重要活动及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等内容的对外新闻发布,党委宣传部可根据具体情况和要求,配合学校有关责任单位、部门,采取适当的形式实施新闻发布。 第二十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学校各单位、部门可组织实施不涉及学校方针政策与工作部署、不涉及校内突发事件的本单位、部门日常业务工作的对外新闻发布。各单位、各部门组织实施的对外新闻发布,需提前到党委宣传部备案。 第二十六条 以学校或校内单位、部门名义组织、涉及境外媒体参加的对外新闻发布,须经国际合作处审核,报党委宣传部备案。 第二十七条 境外媒体的采访对象为学校教职员工个人且采访内容仅限于个人范围时,由教职员工本人自行决定采访事宜,教职员工不能代表学校、单位、部门发言,访谈言论应遵循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 第二十八条 对外新闻发布工作,要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规和学校相关制度,防止泄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新闻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华北电力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4年12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