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版权保护 促进文化发展
发布时间:05-31-2007 12:00:00 浏览 次
版权保护是文化发展的必然结果 文化的发展催生了现代版权制度。为保障文化创作者和传播者的利益,也为了实现文化作品在一定社会规范下的广泛传播,现代的版权制度应运而生。1709年,英国议会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版权法――《为鼓励知识创作而授予作者及购买者就其已印刷成册的图书在一定时期内权利的法》。这部法律的出台正是为了适应当时文化创新与实践的需要,客观上也有力地推动了文化的广泛传播和发展 版权保护的客体涵盖了文化领域的各个方面。按照《伯尔尼公约》的界定,版权保护的客体包括“文学、科学和艺术领域内的一切成果,不论其表现形式或方式如何”。诸如各类出版物、影视戏剧、音乐舞蹈、美术摄影、建筑外观雕塑、实用工艺,甚至计算机软件,几乎人类创造的所有科技、文化、艺术的智力成果都是版权保护的客体。在社会发展进程中,版权保护涵盖的对象不断在扩大,最先是纸介质的各类出版物、印刷品,之后随着技术的发展,拓宽到影视、音像、电子出版领域,现在软件和互联网环境下创作和传播的海量作品又进入到版权保护的范畴。可以看出,文化的外延没有超出版权的范畴,但版权保护的客体却涵盖了文化的各个方面。 版权的主体是作品的创造者,版权的客体是各类作品,版权的主客体是文化的基础。如果脱离了作品的创造者,脱离了丰富多彩的文化作品,文化就是一个空壳。文化与每个人息息相关,对文化的需要就是我们生命的一部分,这一点社会普遍认可。但是,说版权也与每个人息息相关,人们可能还没有共识。事实上,没有一个人能够脱离版权。你可能不是一个作品的创作者,也可能不是一个作品的传播者,但你一定会是版权主客体的受益者、使用者。现在,文化深刻地渗透在社会生活中,是我们生存的要件,而版权则是满足这个要件的基础。 文化发展需要健全的版权保护制度 远在版权制度产生之前,文化就已经形成并不断地发展、创新和传承。版权制度只有一百多年的历史,而人类文明的进程已有几千年。那么如何看待版权保护推进文化发展呢? 首先,版权的激励功能为文化发展提供了动力。文化强调个体的灵感和创造力。作品是作者生命的体验,是激情创造,是智力的结晶。而版权保护制度正是一种对这种创造活动从产权角度进行激励的制度,它以激励创新、保护智力创造性劳动成果为基本出发点,以维护作者的权益为基本目标。其实质是通过保护权利人,激励作品的创作与传播,使公众最大限度地受益。对创作者而言,创作作品既是一种高尚的精神活动,同时也是其赖以谋生的手段。智力成果的使用应当遵循一定的市场交换原则和规则,使创作者能够得到回报,才能进行新的创作活动。保护了创作,就是保护了作品传播赖以存在的基础。因此,版权保护充分体现了对智力创作的尊重和肯定,目的是激励创作者创作出更多的优秀作品,用不断涌现的优秀作品为人类文化发展作出贡献。 其次,版权的规范功能为文化的表达与传播提供了广泛的途径。为了使大众更广泛地享受文化,版权制度通过给予作者适当的权利,允许作者让度权利,以及对权利进行必要的限制,以此来促进作品更有序更广泛地传播。而作品的广泛传播不仅使公众更多地享有获得知识和文化的权利,与此同时也将极大地促进作品的产业化。从安娜法到现在近300年的历史证明,版权制度的产生不仅没有限制文化的发展,而恰恰相反,它极大地激励了作者的创作激情,推动了人类优秀文化的不断涌现。在这一过程中,不仅使整个社会公众获得了更多的精神文化享受,也推进了文化的发展和社会进步。 再者,版权制度的价值取向与文化发展的本质要求是一致的。创新产生了对版权保护的社会需求,也促进着版权制度的不断完善;有效的版权保护制度又推动创新向更高层次发展,成为推动创新的动力和保护机制。如果人类没有了智力创新活动,版权保护就失去了存在的必要。版权制度的这种价值取向为文化的创新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同时,中国的版权制度,鼓励内容健康向上的作品的传播,不保护法律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这种价值取向也是与先进文化相一致的。 版权的经济属性为文化产业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条件。版权作为“智力成果权”本身就是先进生产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当今世界,文化作品的制作与传播,具有市场条件下经济运作的全部特征。文化不仅具有意识形态属性,也具有产业属性。这种以智力成果为资源,以知识创新为动力,建立并依赖于受版权保护作品的创新、生产、传播、使用和消费之上的产业形态,越来越受到国际社会和各方面的关注。现在国际社会不仅重视版权的经济特性,而且在利用科学的统计方法来定量地描述版权在国民经济中的贡献率。对此,我们应予以高度重视。 加大版权保护力度,推动文化健康发展 经过改革开放20多年来的不懈努力,中国的版权保护制度建设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中国逐步建立了符合我国市场经济要求和国际规则的比较完整的著作权法律制度,建立了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并行的版权保护体系。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的著作权案件逐年上升,在所有类型知识产权案件中上升幅度最大。各级版权行政管理部门与有关部门紧密协作,查处侵权盗版活动成效显著:1995年至2004年期间共收缴侵权盗版复制品3.5亿件、受理侵权案件51368起;至今先后在境内查获非法光盘生产线224条。版权社会服务体系逐步完善,形成由版权集体管理机构、版权代理机构、版权保护协会以及各相关行业协会、权利人组织组成的版权社会管理和服务体系。 由于中国建立现代版权保护制度的历史很短,公众的版权法律意识还比较薄弱,国内企业熟练地运用版权法律制度维护自己权益和防止不侵犯他人权益的意识和能力还不高,加之盗版具有的高额非法利润和一些地区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客观而言,侵权盗版在某些地区、某些领域还十分严重,我们需要做的工作还很多,很多工作不是做得多了,而是做得很不够。比如在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和软件领域,严重的盗版行为,不仅损害了我国的国际形象,更严重的是损害了我们民族产业自身的利益,制约了我国相关产业的发展。因此,必须加强版权保护,为文化的发展创造一个更为公平和有序的环境,实现版权保护与文化发展的良性互动。(作者:阎晓宏 来自:《人民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