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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发出通知开展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活动

发布时间:06-20-2005 12:00:00     浏览

法制日报
                                       

  本报讯(记者于东)教育部办公厅日前发布了关于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活动的通知。通知说,为进一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推进依法治教,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称《若干意见》),树立依法治校的先进典型,及时总结、推广依法治校先进经验,提高教育系统依法治教的水平,教育部决定在全国开展创建“依法治校示范校”的活动。通过开展“依法治校示范校”的活动,增强学校校长、教师、学生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的能力,提高学校依法决策,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水平,形成符合法治精神的育人环境,维护学生、教师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保证国家教育方针的贯彻落实。
  通知指出,依法治校示范校要在依法治校工作中起到示范和带头作用。其基本标准是:管理制度完善健全,依法制定学校章程,经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并遵照章程实施办学活动。校内管理体制完善,各级各类学校依法建立相应的管理体制。办学活动依法规范,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实施办学活动。学校教师、学生无严重违纪和刑事犯罪行为,教育教学质量好。民主管理机制健全,依法建立教职工工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并发挥积极作用;实行校务公开,校内监督机制完备;中小学建立学校与社区、家长联系制度,定期听取社区、家长对学校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教师权益受到保障,依法聘任教师,依法提供相应工作条件;依法保障教职工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和相关的福利待遇;保障教师通过校内民主管理机制参与学校管理;建立和实行校内教师申诉制度。学生权益得到尊重和维护,依法维护学生受教育权,尊重学生人格及其他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无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及侮辱、歧视学生的现象;按照国家规定向学生收取费用,无乱收费现象;建立学生安全和伤害事故的应急处理程序和报告制度,建立和实行校内学生申诉制度,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法制宣传教育成效明显,认真贯彻国家和教育系统“四五”普法规划,把法制教育作为学校重要的日常工作;建立普法责任制,按照规定开设法制课,做到计划、课时、教材、师资“四落实”;学校形成学法、用法、依法办事的良好风气,学校依法管理水平逐步提高。依法治校工作机制健全,学校党政领导重视依法治校工作,制定依法治校实施方案,定期研究依法治校工作,学校有专门机构或者领导负责依法治校工作。
  活动的实施步骤是: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通知制定本地区依法治校工作实施方案及依法治校示范校的具体要求,各地根据实施方案和依法治校具体要求,开展本地区依法治校工作和创建本地区依法治校示范校;在创建本地区依法治校示范校的基础上,推荐全国依法治校示范校,被确认的被命名为“教育部依法治校示范校”。
  通知要求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于2004年2月底前向教育部推荐本地区依法治校示范校,数量不超过5所。示范校在具有示范性的前提下,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适应推荐在依法治校工作中做出成绩的民办学校。依法治校示范校如在办学活动中出现严重违法人员或行为,将取消示范校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