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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宣传日聚焦:弘扬宪法精神 增强法制观念

发布时间:06-20-2005 12:00:00     浏览

访全国普法办主任、司法部部长 张福森

 

  在2004年“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即将到来之际,全国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主任、司法部部长张福森接受了本报记者的采访。

  记者:今年12月4日是第4个“12•4”全国法制宣传日,请问今年“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的主题是什么?基于什么考虑?

  张福森:今年“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的主题是“弘扬宪法精神,增强法制观念”。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保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律基础,是党执政兴国、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制保证。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立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公民和全社会宪法意识的提高。依法治国方略只有在良好的宪法意识环境中才能得到有效地实施。广大干部群众都要认真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保证宪法在全社会的贯彻实施。因此,进一步加强宪法宣传教育,在全社会牢固树立宪法意识,努力创造崇尚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社会法制环境,意义重大。

  增强公民的法制观念是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重点和目标。公民法制观念的内涵很丰富,包含了依法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观念,依法规范生产和生活即依法办事的观念,依法监督国家权力行使的观念,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观念,依法履行法定义务的观念等。公民法制观念的水平,直接影响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制约着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历史进程。因此,必须通过扎实有效的法制宣传教育,实现全体公民法制观念的形成和提高。

  今年我们确定“弘扬宪法精神,增强法制观念”这个主题,目的是进一步增强公民的宪法意识,使公民明确宪法和法律不仅是全体公民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同时也是保障公民权利的法律武器,增强公民对社会主义祖国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真正做到人民当家作主。

  围绕这一主题,中宣部、司法部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在今年“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期间,重点宣传宪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实质,宣传宪法所体现的我们党坚持以人为本,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和人民当家作主的基本精神,形成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办事,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社会环境;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依法正确行使权力,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全体公民要行使好公民的权利,履行好公民的义务,依法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要守法诚信、依法经营,促进物质文明建设;广大青少年要学习基本的法律知识,遵纪守法,努力学习,逐步培养法律素质,做合格的小公民。

  记者:全民普法从“一五”普法规划实施以来已开展了近二十年,请您谈谈近二十年来特别是“四五”普法以来的工作成效?

  张福森:全民普法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伟大实践,是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必然要求。从1985年制定第一个五年普法规划至今,已进入实施第四个五年普法规划的后期。近二十年来,作为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基础工作,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紧密结合国家民主法制建设的发展和需要,宣传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宣传民主法制思想,宣传宪法和国家的基本法律,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中,发挥了重要的基础性作用,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特别是“四五”普法以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继续向广度推进,向深度拓展,“四五”普法规划确定的“两个转变、两个提高”的目标,正在逐步得到落实。今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审议了司法部受国务院委托所做的《关于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决议〉,开展第四个五年普法工作三年来情况的报告》,并给予充分肯定。之前,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组织了4个调研组分赴重庆、湖南、福建、陕西四省市,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的执行情况开展了调查研究。根据社会各界的反映和调查研究显示,在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和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下,“四五”普法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全社会的宪法意识逐步增强,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初步建立,行政机关和执法人员执法为民、依法办事的意识和能力有所提高,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进一步落实,农村乡镇和城市社区法制宣传教育有较大发展,总之,“四五”普法规划和人大决议确定的目标正在逐步得到落实。

  当然,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虽然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在实际工作中也还存在一些需要重视和解决的问题,如部分领导干部对普法的认识不高,学法用法自觉性不强;少数行政执法人员法律学习与法治实践脱节,存在违法行政的现象;一些地方法制宣传教育重形式,轻实效;在基层法制宣传教育仍存在死角和盲点,农村和进城务工流动人员的普法工作难以落实。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了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需要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加以改进。

  记者: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请您谈谈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对提高依法执政水平具有哪些积极意义?

  张福森: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党的执政能力的提高,首先体现为依法执政能力的提高,体现为广大党员干部法律素质的提高。依法执政需要我们的政府和广大干部牢固树立法制意识,按照依法治国方略的要求,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执政需要我们的人民群众培养和形成法律意识,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依法参与管理国家经济、政治和社会事务;依法执政需要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充分运用法律的手段来构建社会主义的和谐社会。可以说,依法执政目标的提出,对法制宣传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理解:

  提高依法执政水平,需要打牢法制宣传教育这一基础。依法执政的基础在于全民尤其是领导干部知法守法,以法律作为衡量行为的标准,使自己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要求,而法制宣传教育正是把法律交给亿万人民群众的一项社会工程。通过普法使干部群众了解法律、掌握法律,依法管理国家,为依法执政打下坚实的群众基础、思想基础和能力基础。

  提高依法执政水平,需要发挥法制宣传教育的先导性作用。倡导全社会的法治化管理,要求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断提高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能力,是依法执政在国家管理和社会服务工作中的具体落实。“提高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是“四五”普法规划确定的重要目标之一,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作为“四五”普法的重点对象,目的就在于使社会各项事务纳入法治化管理轨道,全面推进依法执政目标的实现。实现这一目标,教育要先行。只有不断深化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才能使法律知识得到普及,法制观念逐步形成,依法办事能力逐步增强。

  提高依法执政水平,法制宣传教育必须常抓不懈。通过扎实有效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以领导干部为重点的全体公民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的能力,是提高依法执政能力的重要方面。法制宣传教育的对象始终处于一个不断更新的过程,国家法制建设也处于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同时,法制观念的树立和法治能力的培养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一个潜移默化的过程,这就决定了法制宣传教育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从细微处入手,在点点滴滴中培养法制观念,也是法制宣传教育必须遵循的工作规律。

  总之,法制宣传教育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础性工作,也是提高党的依法执政能力、倡导依法行政的基础性工作。今后一个时期,法制宣传教育必须以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决定》的精神和要求,明确思想、加强指导,切实提高工作的实效性,为提高依法执政水平作出积极的贡献。

  记者:“四五”普法还剩下最后一年。请您谈谈下一步法制宣传教育的总体思路?

  张福森:明年是“四五”普法的最后一年。普法工作要以十六届四中全会和《决定》精神为指导,总结前二十年的经验,研究法制宣传教育发展的思路,我们必须着力加强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用科学发展观指导法制宣传教育,明确工作的指导思想。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促进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要把服务群众、切实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法制宣传教育的终极目标。在宣传内容上,选择群众最需要、与群众生产生活联系最密切的法律知识作为宣传重点;在宣传方式上,选择群众最方便、喜闻乐见的形式;在宣传效果上,以人为出发点,以群众对法律知识、法律意识的接受和运用程度作为评价的尺度。

  二是以促进市场经济发展为目的,实现法制宣传教育的服务功能。发展是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法制宣传教育必须放在发展的大局下来谋划和安排,以是否有利于推进经济发展来衡量和检验。法制宣传教育服务于发展,就是要把市场经济法制宣传作为当前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通过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法制宣传、诚信建设法制宣传等专项活动,宣传党和国家关于发展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宣传规范和服务市场运行的法律法规,宣传管理经济行之有效的法律途径和手段等,使法制宣传教育职能作用在服务发展中得到最充分的实现。

  三是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积极作用。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是实现发展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需要。要通过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在全社会传播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倡导法律意识,使人民群众正确理解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分清合法与非法,运用法律手段,通过合法程序,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通过法治渠道解决矛盾纠纷和问题。要通过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促进执法机关严格执法司法机关公正司法,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维护和促进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四是综合、合理、有效地利用社会资源,推进法制宣传教育的发展。全社会广泛参与是法制宣传教育的重要特点,调动一切社会力量,开展深入细致的法制宣传,有利于扩大宣传的覆盖面,有利于提高宣传资源的有效利用率,有利于形成宣传合力,提高宣传效果。在今后的法制宣传工作中,要形成法制宣传职能部门、各级国家机关、新闻传播机构以及包括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内的全体公民之间,上下联动、全面发展的宣传网络;需要结合社会的发展,针对群众的学习能力和接受能力,努力探索更易为群众接受的宣传形式和宣传方法,增强宣传的实效性;要特别注意发挥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大众传媒的作用,发挥它们迅速、生动、直观的优势,寓法制于新闻事件,寓法制于百姓生活、寓法制于文艺娱乐,提高宣传覆盖率和吸引力。

  明年是实施“四五”普法规划的最后一年,也是关键性的一年,要紧紧围绕“四五”普法总结验收和制定“五五”普法规划,在突出重点上下功夫,切实把领导干部、公职人员和青少年的学法用法落到实处;在调查研究上下功夫,加大研究力度,把握工作规律性,提高预见性;在实际效果上下功夫,转变观念,完善工作运作方式,研究普法内容和对象的特点,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

  法制宣传教育是一项政府主导的,适应经济、政治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全社会共同参与,旨在提高公民法律素质的公益性社会事业。希望全社会都来关注和支持法制宣传教育,积极参与,大力推进,为法治社会的建立打下坚实的基础。

  全国法制宣传教育标识确定

  本报讯 (记者吴坤)全国法制宣传教育标识征集和评选工作日前结束。经评选,广东省深圳市魏世敏获一等奖;辽宁省大连市刘新安、辽宁省沈阳市王子东获二等奖;福建省福鼎市刘明华、浙江省杭州市王进、辽宁省大连市刘新安获三等奖;北京市刘文勇、湖北省武汉市吴颖豫、吴青竹获创意奖。

  伴随着我国法制建设前进的步伐,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已经走过了近二十年的历程。为进一步推动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更好地联系和服务大众,树立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品牌,全国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前不久向全社会广泛征集法制宣传教育标识。征集活动在社会上产生了较大的反响,社会各界踊跃投稿,共收到作品557件。全国法制宣传教育标识征集办公室专门邀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工作委员会,清华大学美术学院教授、中国美协平面设计委员会主任陈汉民担任此次评审专家组组长。

  根据评选标准,评审委员会成员严格按照程序,进行了集体评议,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按得票数多少,最终评选出一等奖一名、二等奖二名、三等奖三名、创意奖二名。

  深圳市升阳升广告有限公司魏世敏创作的作品得到了评委们好评,最后获一等奖。评委们认为:该作品底色为红色,由“法”字演绎而来。“法”字的“水”部放射出三条弧形光带,穿越整个圆形,具有动感、传播、放射、扩大之效应,寓意法律知识和法制观念像光芒一样在全社会传播,同时又如一只用于宣讲法律知识的喇叭。“法”的“去”部,造型如一把金钥匙,插在三条光带中,象征通过法制宣传教育开启法律知识之门,启迪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作品采用圆形构图,既符合中国传统的审美习惯,又有鲜明的时代感。作品简洁大方,构思新颖,内涵丰富,易懂、易记、易识别,应用方便。

  根据专家提出的修改意见,作者对作品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全国普法办公室已确定该作品为全国法制宣传教育标识。

  中宣部宣教局、司法部法宣司与本报共同主办 依法执政与法制宣传教育理论研讨会在京举行

  本报讯 在“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即将到来之际,由中央宣传部宣传教育局、司法部法制宣传司和法制日报社联合主办的依法执政与法制宣传教育理论研讨会日前在京举行。

  与会专家认为,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环节之一;是我们党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照宪法和法律掌握国家政权、行使国家权力,保证人民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的必然要求;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三个文明”协调发展,从法律和制度上实现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是保证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制度保障。提高依法执政能力,坚持和实行依法执政,一个基本前提,就是全体共产党员和各级领导干部要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切实树立依法执政的法治意识。

  与会专家指出,为了推进依法执政,建设法治社会,必须广泛而深入地开展法律知识教育,使每个公民了解宪法和法律知识。大众媒体是宣传普及法律知识最有效、最节约社会成本的方式。因此,要充分发挥大众传媒在法制宣传领域的重要作用,同时要利用网络等先进的科技手段来宣传法律知识。

  法制日报社总编辑雷晓路主持研讨会。司法部法制宣传司副司长王进义,法制日报社副总编辑陈会礼、副社长周秉键和中宣部宣教局有关同志出席研讨会。

  (郑文)

   12•4专题报道 弘扬宪法精神 增强法制观念

  依法执政与法制宣传教育理论研讨会发言摘登

  重视大众媒体在法制宣传中的作用

  北京大学党委副书记、副校长 吴志攀

  法制宣传教育是一种公共教育产品。教育的功能是传输知识,传输人类积累的经验,法制宣传教育就是传输法律知识的一种普及性的教育方式。

  如果没有法制宣传教育,大众获得司法知识是非常有限的,因为专门法律知识训练机构法学院,专门司法机构法院、检察院及专门的司法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只能提供对专业人员的法律教育,对社会公众的法律教育力所不能及。

  对于我们这个人口众多的大国来说,仅靠这些机构进行法律教育和培训是不够的,我们的大众媒体参与法制宣传,才会有数亿大众获得法律知识和法制教育。我国大众媒体早已经开始参与法制宣传和法律知识传播工作了,《法制日报》等报纸和杂志进行着更加专业的法制宣传。这些媒体在这些方面已经获得了很好的社会效益,获得公众的接受和好评。

  在当今复杂社会里,由于个人学习能力的提高,外来知识的介入,多元价值的融合,不同文化与观念的交叉并存,都使得法律知识的专门训练很困难。因为在今天科技发展日新月异,复杂社会情况多变,我们接受信息最快的方式和渠道更多的不是从书本上,也不是在课堂里,而是从网络上,或者在电视里,或报纸杂志上。

  这些按照分秒来计算信息流量的电子化的传播科技,给大众媒体提供了对公众巨大的影响力,各种媒体给我们这一代以及下一代提供了图文并茂、有声音有画面的信息。这些信息的真实程度和生动程度都比文字信息更加丰富,更加复杂。这些信息技术让我们的社会大众可以更有深度和广度地观察复杂社会的各种画面和各种声音,阅读各种信息和各种观点,连续不间断的这种社会全记录信息,将给我们的学习带来不断的革命。这些正是宣传,特别是法制宣传所特有的功能。

  我们今天几乎离不开公共媒体,因而也就必然受到媒体的影响,也许在当前影响我们大众生活最大的就是媒体。如果让这种具有巨大影响力的媒体发挥更大的法制宣传教育功能,并将法律知识,特别是新知识普及到大众,使大众具备基本的法律知识,就像大众具有基本的健康知识一样,一方面将减轻医院的压力,更重要的是将由于自己的健康水平提高而使生活更美好。法律知识的大众化普及也是如此,一方面必将减轻各种案件对法院等司法机关的压力,另一方面也由于公民自己的法律知识提高,避免各种纠纷发生的可能性而使自己的生活更加幸福。

  大众媒体宣传法律知识和法制理念是普法工作最有效、最节约社会成本的方式。用大众媒体对公众的巨大影响作用来宣传法制,进行法律知识的教育,将造福于我们的社会大众。

  树立依法执政的法治意识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副所长李林

  提高依法执政能力,坚持和实行依法执政,一个基本前提,就是全体共产党员和各级领导干部要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切实树立依法执政和法治意识。

  首先,树立尊重保障人权的意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执政为民”是我们党依法执政的本质特征。把这一本质特征的要求转化并且体现在社会主义法治方面,就应当树立“我们的一切权力来自人民并且属于人民”的人民主权观念。在社会主义中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社会的主体,国家和执政党拥有和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就必须做到“权为民所用”。同时,依法执政为民,不仅是理论的、原则的,更是实践的和具体的,用一句法律话语来概括和表达,就是要尊重和保障各项人权。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人权,是人民各种利益和要求的具体化、法律化,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地尊重和保障所有人的人权,既是我们党通过依法执政来实现“执政为民”的重要体现,也是社会主义法治原则的基本要求。

  其次,树立宪法和法律具有极大权威的意识。在依法治国的条件下,宪法和法律具有极大的权威与坚持党的领导和依法执政是统一的,与人民民主是一致的。我国宪法和法律是执政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规范化、法律化,体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因此,依法执政就是依照党的主张和人民的意志治国理政,而树立宪法和法律的极大权威,实质上是确立和维护我们党的领导和执政地位的极大权威,是确认和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政治权力的极大权威。

  第三,树立领导立法、带头守法的意识。坚持和实行依法执政,首先要有“良法”可依。为此,应当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立法机关的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成为全社会一体遵循的行为规范和准则,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其次要保证宪法和法律正确有效的实施。我们的宪法和法律是党领导人民制定的,党的各级组织、全体共产党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以身作则,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宪法和法律是依法执政的内在要求,与坚持党的领导、服从人民利益是完全一致的。

  第四,树立权力要受监督制约的意识。任何权力不受监督制约必然产生腐败。我们党依法执政,一方面是通过依法行使政治性“公权力”来实现“执政为民”的政治诉求;另一方面是通过制度和法律来保证这种公权力有作为的正确行使,防止腐败。

  规范“执政能力”的内涵及意义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莫纪宏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指出,要将加强“执政能力”建设作为今后一段时间内加强执政党自身建设的工作重点。将执政能力建设上升到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来加以认识,说明了我们党在领导人民进行民主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八十几年的过程中,已经积累了比较丰富的执政经验,能够比较娴熟地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来看待我们党在中国社会发展进程中所处的历史地位和所起的历史作用,符合现代民主和法治社会中执政党科学执政的一般规律和要求。

  应当看到,执政能力问题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社会管理和国家管理问题。应当以科学求实的精神来全面认识执政能力的内涵和意义。从科学管理学的角度来看,它是由各种具体的管理社会和国家的能力构成的,尤其体现在执政党对整个社会发展趋势的科学把握能力以及对国家政权组织形式的科学建构能力等方面。

  首先,执政能力体现了党执政的社会基础,也就是执政党所具有的群众基础。只有执政党的各项路线、方针和政策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充分反映民意,执政党的各项重要决策才具有深厚的民意基础和合法性。

  其次,执政能力集中表现在执政党执政的行为能力等各个方面。包括作出决策的能力,执行决策的能力,管理社会和国家的能力,处理国内外重大事务的能力,处理紧急危机事件的能力,协调社会发展的能力,维护国家主权和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能力等等。这些具体的行为能力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与执政党自身的整体执政行为能力密切相关。执政党没有严密有效的党组织,没有素质高超、品质超群的党员领导干部,没有乐于奉献和具有高度党性原则的普通党员,是很难获得有效的执政的行为能力的。因此,执政党的组织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执政党的行为能力。

  再次,执政能力的核心是依法执政的能力。执政党对社会事务和国家事务的管理活动主要是通过国家的法律制度来进行的,因此,执政党能否科学有效地运用法律制度来管理好国家,能否树立法治在社会管理和国家管理中的权威,是考验执政党执政能力的重要标志。

  最后,执政能力关键体现在执政的实效上。执政能力建设必须有赖于一套科学合理的能力建设评估系统的存在。既需要执政党自身对执政能力有比较正确的认识,也要广泛听取来自执政党外部的评价意见。执政能力建设是执政动机、执政目的与执政方式、执政效果的有机统一。

  依法执政的核心是依宪执政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焦宏昌

  依法执政思想的提出,是中国共产党执政理念的升华,也是对执政党执政行为的客观要求与规范。2004年我国新的宪法修正案,更把依法执政的核心集中到依宪法执政上来。

  这一命题,内含着以下要点:

  第一,“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入宪,强化了中国共产党执政的正当性。修宪使“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成为宪法规定,从政治、经济、文化三个方面固化了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合宪性和正当性,具有重要价值。作为一个有效力的宪法规范,“三个代表”也成为衡量和约束执政党行为的法律凭据。“立党之本、执政之基、力量之源”即是对这一规范的最好诠释。

  第二,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协调发展的入宪,凸显了中国共产党执政方式的重大转变。政治文明是人类文明的成果,是制度文明的结晶。在宪法所确认的行之有效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中国共产党采取怎样的执政方式,通过有效的制度创新,实现党的领导与人民当家作主的统一,实现党的意志与人民的意志的统一,是摆在执政党面前的重大课题。实践证明,把党的意志上升为国家的意志,并用成文法的形式表现出来,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一切组织和个人都依宪法和法律办事,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体现了宪法和法治的精神。

  第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入宪,明晰了中国共产党的执政目标。人权是人类文明的尺度,是一切公权的前提。保障人权表明国家要承担积极作为的责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即是对广大党的组织和干部的根本要求。国家的法制宣传教育部门和舆论宣传阵地,要做好宪法的宣传教育工作,进行多种多样的、生动活泼的宣传,以求深入人心。

  在参与型行政中培养法制观念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杨建顺

  我国《宪法》第2条规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这是参与型行政的宪法根据。

  建设参与型行政是宪法所确立的参政理念的基本要求。所谓参与型行政,亦称互动型行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他组织在行使国家行政权,从事国家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过程中,广泛吸收私人参与行政决策、行政计划、行政立法、行政决定、行政执行的过程,充分尊重私人的自主性、自立性和创造性,承认私人在行政管理中的一定程度的主体性,明确私人参与行政的权利和行政机关的责任和义务,共同创造互动、协调、协商和对话的行政程序和制度。此种“参与型行政”或“互动型行政”,反映了政风建设的新理念,是依法执政的基本要求,通过保证公众对行政的广泛参与和监督等一系列的制度安排,来规范公务人员的行为方式,强化公务人员的奉献精神、服务意识和爱岗敬业的价值观,使政风不断得到好转,服务不断得到优化,效能不断得到提高,执政能力不断增强,创造一种政府和民众共同治理的新秩序。

  参与型行政非常强调政府的责任。强化政府责任,是依法治国的题中之义。在各种行政行为当中,有了公民的积极参与,政府便会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参与型行政要求建立经常性的、规范性的制度,使责任制度化法律化,这是参与型行政的目标,也是政风建设的基础,是依法执政的基本内容。

  参与型行政更注重公民的权利。参与型行政的宪政基础是公民的参政权。行政民主是当代政治民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政治民主得以实现的重要途径和手段。行政机关通过诱导、协调、激励等方式,使民众在一个有利的环境中参与公共事务管理,行使自己的行政参与权。

  参与型行政倡导民众全方位参与行政,对政风建设和依法执政具有根本性的意义。

  在现代国家,人民监督权不仅仅是事后的、外部的监督,而且是事前的、事中的甚至内部的参与。全方位、多角度的广泛参与,既体现民意,又约束政府行为,对推进政风建设和依法执政更具有根本性的作用。公众参与政策制定,参与行政计划的制定,参与行政立法乃至具体的行政执法过程,这种全方位的参与,不仅可以有效地遏制不良政风的发展,而且还可以从源头上预防不良政风的发生,因此,参与型行政对政风的根本转变和提高执政能力具有创新意义。

  为了推进依法执政,必须加强行政立法,完善行政法制,积极进行法制宣传,广泛而深入地开展行政法学教育,使每个公民了解行政法,学会运用行政法保护自身利益;使每个大学生、每个公务员都充分了解相应的行政法,逐步使每个政府官员都树立起牢固的依法行政和服务行政的观念;使每个党政干部都充分认识到,依法行政是依法执政的基本内容,是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高度概括。

  依法行政是依法执政的具体体现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杨小军

  党提出依法执政的目标,政府提出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我想就二者的关系谈几点认识:

  第一,执政方式的改进和完善必然包括依法执政。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十六届四中全会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提出要科学执政。要结合中国实际不断探索和遵循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以科学的思想、科学的制度、科学的方法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这里的执政规律、建设规律和人类社会发展规律,应当包含有依法执政、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的规律。也就是说,遵循法治原则、依法管理社会事务和国家事务,本身就是人类社会发展的规律之一。所以,加强执政能力建设、提高执政水平,其中一个重要的内容或“指标”,就是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因此,要按照依法执政的要求来改进和完善党的执政方式和体制,提高依法执政的水平。

  第二,依法执政是依法行政的前提和根本保障,依法行政是依法执政在政府工作方面的具体表现。执政党的领导地位决定了它在整个国家政治生活中的核心地位和作用。政府对行政事务的管理,说到底也是执政党领导国家政权和执掌国家政权的一个方面。换句话说,政府的依法行政实际上是执政党依法执政在政府工作方面的实现形式和具体表现。没有党的依法执政,政府的依法行政就没有政治的基础和根本的保障。政府是人民的政府,也是执政党领导下的政府,党对国家政权的领导不是一句口号,而是要反映在政权机构的各个方面和各个层面的,依法执政也不是一句口号,同样也要反映在国家政权建设的具体工作的方方面面。

  第三,应当充分认识党的主张与国家意志的统一性,坚持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政府机关执行国家法律、依法行政,本身就是在贯彻党的主张,执行党通过国家意志表现出来的党的意志。党的各级机构,毫无疑问应当支持和保证政府机关依法行政,而且其自身的行为也应当符合法律规范。

  宣传宪法法律促进依法行政

  北京大学副教授王磊

  依法治国、依法执政和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的提出,标志着执政党对国家的管理方式有了新的发展,由新中国成立初期采取军事管制的方式管理国家,到后来采取行政和计划的方式管理国家,直到今天采取的既有行政的手段,同时又有市场的手段,更重要的是用法律的手段来管理国家。依法治国对执政党的要求就是依法执政。依法执政是我们党提出的口号,依法执政就是为了实现依法治国,就是为了改进和完善党的领导。依法执政的提出,进一步丰富了依法治国的理念,同时也反映了党的执政能力、执政水平的提高。

  依法执政要求执政党首先要遵守宪法和法律。按照宪法的规定,涉及执政党遵守宪法和法律的地方有两处,宪法《序言》中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单位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宪法在《总纲》部分也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这两处都规定了各政党要维护宪法尊严、遵守宪法和保证宪法实施,各政党首先包括执政党。

  学习宣传宪法,树立宪法的权威,有利于促进依法执政和加强党的领导。宪法是我们的根本大法,宪法是党领导人民制定的,是党和人民意志的统一。要通过学习宪法在全社会树立宪法的权威,树立宪法的权威,也就是树立了党的权威。

  学习宣传宪法,有利于加强执政能力建设。宪法集中体现了法治的精髓,法治要求一切权力必须受到限制和制约,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包括党员领导干部都不能享有特权。反之必然是超越法律,将权力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滥用权力,以权谋私,徇私枉法。这样势必损害党的威信,影响党的领导。宪法中所包含的法治的理念,有助于党员领导干部学会用法律手段处理和解决问题,提高党员领导干部对法治的认识,增强执政能力。

  学习宣传宪法,有利于掌握执政所必需的基本政治制度和国家机构方面的宪法知识。宪法中一项很重要的内容,就是规定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和国家机构的具体职权和工作程序。我国实行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基本政治制度确立了人民当家作主的途径问题。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大产生“一府两院”,监督“一府两院”,“一府两院”对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人大受人民的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制就涉及这些机关之间的相互关系,党在执政和领导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处理与之相关的一些问题。

  学习宣传宪法,有利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从而有利于依法执政和加强党的领导。宪法有两个方面的主要内容,一个方面是关于国家权力的,另一个方面是关于公民权利的保障的。我国宪法赋予人民以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公民权利得到充分保障,有利于调动广大人民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发展和进步,也有利于我们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贯彻落实。
来源:《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