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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内突发事件新闻报道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07-01-2005 12:00:00     浏览

校内突发事件新闻报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中央和教育部、北京市关于改进和加强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有关精神,进一步完善我校新闻发布和新闻宣传制度,特别是规范突发事件的新闻报道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校内突发事件,是在我校行政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或与我校人员相关的下列各类突发性的事件:(1)自然灾害;(2)事故灾难;(3)公共卫生事件;(4)社会安全事件;(5)关系学校声誉、引起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事件。

第三条 校内突发事件新闻报道的原则是:在确保舆论导向正确的前提下,及时、准确、客观、权威地发布事件信息;在确保群众知情权的基础上,维护师生员工的切身利益,维护首都的社会稳定和校园的人心安定;在强化正面舆论的同时,努力消除负面影响,维护学校形象。

第四条 校内突发事件的新闻报道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由校长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党委宣传部归口管理,事件相关单位配合组织实施。

第五条 校内突发事件的新闻报道程序及要求

(一)发生突发事件后,相关单位应在报告校长办公室或主管校领导的同时,通报(或由校长办公室通知)党委宣传部和新闻发言人。根据需要,相关单位参与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口径和新闻通稿内容的确定。

(二)党委宣传部和新闻发言人接报后,依据已确定的报道口径和学校领导的指示,立即制定新闻报道方案,密切关注并调控校内外舆论。

(三)突发事件的新闻通稿需经党委常委会讨论同意或经学校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统一对外发布。未经学校同意,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发布相关信息。

(四)根据工作需要,经校党委批准,按照新闻发言人的要求,宣传部具体组织实施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等适当形式的新闻发布。有关事件现场的音像记录素材由宣传部存留。

第六条 对于校内突发事件的发生现场,党委保卫部可根据情况设置警戒区,并在警戒区外设立专门的采访区。

第七条 校外新闻媒体要求对校内突发事件进行实地或电话采访,由宣传部统一受理。相关单位应及时向宣传部提供突发事件的发生和处理进展情况,支持配合宣传部的工作。

第八条 对于社会媒体对事件的失实报道或对学校的负面报道,党委宣传部和有关责任单位要研究制定应对措施,掌握沟通有关情况,利用媒体纠正不实报道,消除负面影响。

第九条 未经学校上级主管部门同意,下列校内突发事件不进行公开报道,不接受校外媒体采访:(1)涉及外国驻华使领馆、外国驻华人员、外国留学生和港澳台同胞的重大突发事件;(2)涉及民族、宗教、人权、“法轮功”邪教等问题的重大突发事件;(3)有可能危及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的突发性非法集会、学潮、骚乱和其他群体性事件;(4)有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按上级部门有关规定不宜由学校对外发布信息的其他突发事件。

第十条 对校内突发事件的报道,应遵守国家和学校的相关保密规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