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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电力大学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07-01-2005 12:00:00     浏览

华北电力大学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和规范对学校各单位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的管理,根据教育部高校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有关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规定的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是指学校各院系、各部门或学生社团等在学校范围内组织和在校园网上举办的形势政策教育和有关哲学社会科学方面的报告、研讨、讲座或论坛等。

第二条 组织各种类型和规模的形势报告会、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学校的利益,不得宣传封建迷信,不得进行宗教活动,不得干扰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第三条 严格教育教学纪律。对有利于宣传科学理论、传播先进文化、弘扬社会正气的积极支持;对各种错误政治观点和有害思潮坚决抵制,及时纠正,消除影响;对涉及敏感问题的严格把关。坚持正确的政治导向,牢牢把握意识形态工作的主动权,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营造和谐校园文化,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第四条 学校各单位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讲座、论坛等,都必须经本单位党组织同意,并严格按照审批程序申报,认真填写《华北电力大学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类报告会、研讨会、讲座审批表》,在活动举办七天前报党委宣传部审批。党委宣传部在接到申请三天内将审批结果通知组织者。

第五条 对经批准举办的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等,组织者必须严格按申请内容组织实施,保证报告、讲座、论坛正常进行,不得擅自更换报告、讲座、论坛的内容、时间、地点、听众范围和人数。若遇特殊情况确需更换,则应在报告或讲座召开前向党委宣传部说明原因,经批准后,报告或讲座方可进行。报告或讲座等如需进行新闻宣传报道,必须征得学校党委宣传部的同意,注意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六条 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督”的原则,各单位党组织在报批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时,必须对拟邀请报告人的思想政治倾向和报告的主要内容进行了解和把关,并征得拟邀请报告人所在单位党组织的同意。在提交《审批表》的同时,要提供拟邀请报告人所在党组织书面同意意见。如发现报告人有政治思想倾向问题或报告内容有政治性错误观点,不予批准举办。

第七条 学校人员被邀请担任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报告人,必须经其所在单位党组织同意,所在单位党组织要提出明确的政治纪律要求。

第八条 邀请境外人员担任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报告人,要严格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规定执行,由党委宣传部分类归口上报审批。未经批准一律不得举办。

第九条 要做好对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相关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主办单位应对报告会等内容进行记录,条件许可要记录全文或进行录音、录像,并做好存档工作。

第十条 对因不按程序申报审批、在报告讲座等活动中造成不良政治影响的,学校将视情节轻重,追究组织者责任,并责成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校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