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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个省级政府“红头文件”全部备案审查

发布时间:09-13-2005 12:00:00     浏览

两年半报送备案9745件,发现违反上位法规定的623件,已纠正424件

各级政府的规范性文件,俗称“红头文件”。如何避免“红头文件”违反效力更高的上位法的规定?又如何避免“红头文件”相互之间的冲突?目前,全国31个省级人民政府已建立起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处理“红头文件”“走形”、“打架”问题。2003年至今年上半年,他们对报送备案的9745件规范性文件认真审查,发现违反上位法规定的623件,已纠正了424件。

这是记者今天从国务院法制办了解到的。

据了解,这些“问题文件”主要存在三方面问题:违法设定行政处罚;违法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违法设定行政强制措施、收费等等。各地政府法制机构在备案审查中发现这些问题后,依法及时予以纠正,保障政令统一、畅通。

黑龙江省某部门违反地方性法规规定,擅自增设企业标准备案前的审查环节,并将市级部门法定备案职能收归该省级部门独家备案。省政府法制办在审查确认上述问题后,督促该部门撤销了这一违法文件。

陕西省某市政府去年发布了《鲜茧收购暂行管理办法》,规定由市政府委托市经贸委认定鲜茧收购资格。这一规定违反了行政许可法和立法法规定的精神。省政府法制办审查后对此提出了纠正意见,省政府办公厅发文给予了纠正。

国务院法制办协调司副司长江凌表示,备案审查是保障法制统一、政令畅通,发现并纠正违法“红头文件”的重要工作。去年国务院颁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进一步明确要求,规范性文件要依法报送备案、依法严格审查,“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目前,这项工作已走向规范化、制度化,全国31个省(市、区)人民政府中,已有29个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进行了地方立法。

在天津市,各区县政府及市政府部门所有带公文编号的文件,均须在每月10日前将目录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查。每月考核一次,不定期通报。

云南省的备案审查,建立在对全省规范性文件的大清理之上。全省各级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被逐件认定后,报政府法制机构备案。今年6月,该省向社会公布了省级有关部门和全省16个市州政府去年底前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凡未列入目录的,自今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

备案审查,使上海市的“红头文件”数量大幅减少:2003年为1103件,2004年为358件,今年上半年仅为124件。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都从规范自身行为出发,少发文或尽量不发文。该市对报送的规范性文件从合法性、适当性、协调性等方面进行审查,促进“红头文件”质量的提高。

相关报道:红头文件不能违背国法31省级政府建备案审查制

目前,全国已有31个省级人民政府通过地方立法建立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特别是自2002年9月国务院法制办召开的合肥会议提出建立统一的“五级政府、四级监督”的备案监督体制以来,各地方进一步加强了监督力度。

新华时评:“红头文件”更不能违法

黑龙江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近日发出的一份通报称,有11个市地和18个省直部门发布的68件规范性文件存在不同程度的违法问题,片面强化行政权力、忽视依法行政的现象普遍。行政许可法已经实施一年时间,却仍有众多出台的“红头文件”违法,这种现象值得各地各级政府高度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