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四审消化万余群众意见
发布时间:10-27-2005 12:00:00 浏览 次
新闻回放: “这个物权法草案同三审稿相比,吸收了大量社会公众意见。” 征收征用给予“合理补偿” 两者分别作出规定,拆迁包括在征收中 草案曾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没有国家规定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拆迁、征收私人的不动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没有国家规定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并保证被拆迁人、被征收人得到妥善安置。” 对上述规定的主要意见有:征收和征用的适用条件、程序和补偿都不一样,应分别规定;公共利益的含义应予明确,以防止滥用征收的权力;“合理补偿”的标准难以掌握,应进一步作出明确规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征收、征用分别作出规定,将拆迁包括在征收中。关于“公共利益”的界定问题,拟进一步研究。 住宅建设用地期满自动续期 使用费标准授权国务院规定 草案曾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间届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在期间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因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土地的外,出让人应当同意。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出让金;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家规定确定。”对此,主要的意见有:现行的住宅用地使用权期限太短,有的建议延长为100年或者150年;取消使用年限的规定;住户买房时已经支付了土地出让金,续期后不应再交费;还有的认为,续期的应交少量的土地使用费。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的问题,宜区分住宅用地和非住宅用地,要着眼于保障老百姓安居乐业。据此,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在期间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出让人应当同意。”“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根据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收回该土地的,应当参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支付土地使用费。续期的期限、土地使用费支付的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物业服务用房归业主 “会所”归属不再做规定 草案曾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道路以及物业管理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市政建设的除外。”“会所、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建设单位等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外,属于业主共有。”有人提出,绿地、道路、物业管理用房的归属有所不同,合在一起规定不够清楚,建议分别规定。有人认为,在现实生活中,“会所”归业主共有的情形很少,归业主共有也很难经营。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认真研究大家意见,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归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物业管理用房,属于业主共有。”“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属于业主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