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华北电力大学(北京)校内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讲座、论坛等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06-13-2005 12:00:00 浏览 次
华电京党宣〔2005〕4号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现将《华北电力大学(北京)校内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讲座、论坛等管理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华北电力大学(北京)校内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讲座、论坛等管理的暂行规定 二○○五年六月九日 主题词:宣传 规定 通知 华北电力大学(北京)党委办公室 共印10份 附件: 华北电力大学(北京)校内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讲座、论坛等管理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的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讲座、论坛等,是指学校各院系、各部门或学生社团等在学校范围内组织的关于哲学社会科学方面的报告、讲座或论坛等。 第二条 组织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讲座、论坛等,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各基层党组织,要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切实负起政治责任,加强管理,严格把关,确保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讲座、论坛等的正确政治导向,确保哲学社会科学健康发展。各单位要加强对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讲座、论坛等的管理,使其成为宣传科学理论、传播先进文化、塑造美好心灵、弘扬社会正气的阵地。决不能给违反四项基本原则、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违反改革开放政策的错误观点提供传播渠道。 第三条 完善审批制度,切实加强管理。校内各单位举办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讲座、论坛等,都必须经本单位党组织同意,报学校党委宣传部审批。各单位党组织在报批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讲座、论坛等时,必须对拟邀请报告人的思想政治倾向和报告主要内容进行了解和把关。如发现报告人的报告内容有政治性错误观点,主办单位要及时制止并消除影响。 第四条 报告或讲座的组织者应在活动举办七天前向党委宣传部填报申请表。党委宣传部在接到申请三天内将审批结果通知组织者;逾期未通知,可视为同意。 第五条 申请被批准后,组织者必须严格按申请内容组织实施,保证报告、讲座、论坛正常进行;不得擅自更换报告、讲座、论坛的内容、时间、地点、听众范围和人数;若遇特殊情况确需更换者,则应在报告或讲座前向党委宣传部说明原因,经批准后,报告或讲座方可进行。 第六条 报告或讲座进行以后,如果内容与其申请不相符合、违反本规定的,组织者须及时向党委宣传部汇报,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不良影响的,学校将视情节轻重,追究组织者责任,并责成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第七条 对因不按程序申报、在讲座等活动中造成不良政治影响的,要追究组织者和主办单位的责任,严肃处理。 第八条 本规定由校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